被繼承人若有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財政部表示,此債權也屬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所投資的公司若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經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日本信用卡優惠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需按所漏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

官員提醒,稽徵機關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參考用,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應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除債權外,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各項投資、有價證券,到死亡時仍有尚未領取的價款,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若有尚未領取的投資報酬,即使不會出現在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繼承人仍須申報繳稅。(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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